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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琐事生嫌隙 盗窃同事获刑罚
作者:刑庭 李弘燕  发布时间:2017-05-27 18:28:42 打印 字号: | |

同事之间因工作而结缘,朝夕相处协力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在工作中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很多人会因工作关系与同事建立良好的友谊,但有人竟然因为工作分配多少的问题与同事产生矛盾并窃取同事财物。

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系天水市某医院聘用人员,工作中因琐事对同科室的霍某某心存不满,并从霍某某与家人的通话中获知霍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7年2月2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办公室无人之机,从霍某某的黑色单肩挎包内盗取现金1400元、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被告人李某某下班后先到岷山厂对面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了余额,担心在秦州区的银行取款被民警发现,便乘车至麦积区二十里铺甘肃省工业学校旁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从所盗霍某某尾号为25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分二次取现金1900元,从所盗霍某某尾号为6603的中国银行卡上分8次取现金20000元。后李某某又乘车到麦积区花牛镇邮政储蓄所自动柜员机上,从霍某某中国银行卡中给自己尾号为91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转入3900元。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27200元。

失主霍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银行取现短信后报案,公安民警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有作案嫌疑,当晚霍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见面后,李某某主动退还所盗现金23300元,后其妹妹退赔其余3900元。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根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