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与人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人们改善环境状况的意愿日益强烈,因此而引发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例涉及到农村环境卫生的公益行政诉讼案件就是特例,该案件的裁判受到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对政府广大农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x县某乡镇的环境卫生脏乱差、河道垃圾成堆、垃圾乱倒污染水资源和周围生态环境。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后即立案,并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并清理垃圾。该建议发出后得到了镇人民政府的积极回应,在该镇的努力整治下,某镇周围的环境卫生大有所改观,河道村庄周围、河道的垃圾已清理,检察机关的建议起到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2016年10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建议整治的农村环境卫生回访时发现,某镇的环境卫生垃圾乱堆乱倒的情况有所反弹,被集中收集的垃圾又被倾倒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镇渠沟内。遇有大雨,该沟内垃圾又将被冲入下流的某镇、又将流入流经的白马河内,继续和扩大了污染环境的范围和水质,存在污染周围环境和河流生态环境的隐患。某县人民检察院即收集了材料,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彻底整治辖区卫生。
【法院裁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具有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履行职责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和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参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三款,某县工作性文件《某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有治理生态环境、维护辖区内卫生环境的职责和义务。
某镇政府因辖区卫生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有所作为采取了整改措施,清除陈年垃圾、疏通桥涵河道、常态化打扫、开展镇区周边卫生环境治理宣传,该镇辖区卫生环境状况大有改观,垃圾处置点重新选址论证审批报告也已上报县环保局,但是,其在对某镇卫生环境整治中,又在未经审批设置的垃圾点倾倒垃圾,该垃圾点在诉讼中虽然已围栏封闭停用,镇政府却没有组织人力及时对倾倒在该处的垃圾清理整治,导致该处顺坡倾倒和堆放的垃圾在诉讼中又被群众举报。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的整治没有达到《某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对环境整治目标要求,没有做到该办法规定的“无垃圾乱堆乱扔,垃圾容器摆放合理,垃圾收集运输日产日清;公共场所、房前屋后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流;道路干净整洁,巷道无积水污泥;河道、沟渠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排放;田间地头、荒山荒坡、沟壑渠道无积存垃圾”等,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卫生环境整治,也没有完全达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和要求。综上,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要做到随时监管维护。本案争议的事项不是轰轰烈烈的大环保事件,诉讼对象很小是生活垃圾,城市农村一个样,没有人刻意提起几乎都不会谈论,但又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农村垃圾抛弃运输填埋处理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本案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该项职责中,虽然做了积极地努力,使得辖区环境卫生面貌大有改观,但是整治监管没有持之以恒的坚持,没有及时、科学规划、设置垃圾点,将镇内整治运输出无处倾倒的垃圾又倾倒到镇外渠沟,仍然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不全面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彻底整治辖区卫生清除渠沟垃圾恰当。
本案也给我们的警示:第一,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依法行政,督促政府部门强化法治意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作为,彻底解决好每一件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第二,使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心存戒尺,敬畏法律,对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积极分析研究加以彻底解决;第三,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机关及部门依法全面、及时高效作为,杜绝不作为,起到了明令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