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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天水郡法庭 王丽媛  发布时间:2017-05-27 15:22:39 打印 字号: | |
  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每天接触最多的就是法庭管辖范围内乡镇乡村村民起诉的案件,由于管辖地域的客观条件有限,送达难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严峻问题,现在执行难是全国公检法系统需要解决的大问题,送达难更是人民法庭需要克服的难题。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方式做了新规定,我们更要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相关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等案件材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移动通信等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人民法庭的案件多是乡镇农村的婚姻家庭案件,由于很多当事人文化程度有限,对于法庭的传唤抵触不理解,影响案件纠纷问题的解决,造成送达难,许多案件无法庭审,法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解开当事人尤其被告心中的心结。人民法庭的案件多需要坐车去乡镇农村送达找当事人,或到被告家里做询问笔录。比如,前不久的一件离婚案件,由于家庭暴力女方再次起诉离婚,法官给被告男方打电话联系,但男方关机联系不上,法官给男方发短信好话好说,希望男方到法庭解决婚姻问题,男方回复说按时到法庭却始终没来。案件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到被告,此案件无法开庭更不可缺席开庭。法官便到下面村里寻找被告的家里了解情况,被告的老母亲和孩子们在家,老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对孩子母亲的起诉更是破口大骂,法官则耐心的给被告家里人讲解,临走把案件送达材料留置送达,并将送达过程和被告家门用手机拍照。

  现在手机是普遍应用的移动通信工具,法庭送达工作更可以灵活应用手机拍照,正如前面提到的离婚纠纷案件,照片可以打印出来放入卷中,证明法官庭审前的工作已经尽职做到了,再不影响之后的庭审过程和最终的裁判结果。可见,送达难确实是个问题,送达方式的灵活更是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