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及四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立案庭在庭前准备过程中给其中三被告直接送达了法律文书,确定了开庭日期,但被告高某已离开原籍在外打工,虽然接听电话并表示开庭时会到庭,但没有时间来领取法律文书,办案法官询问高某是否愿意通过微信领取法律文书,高某表示愿意,于是双方互相加了微信,法官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等诉讼文书拍照后转发给高某,完成送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公布并施行,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自该规定施行以来,我院受理的被告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日见增多,案多人少,送达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是秦州区法院第一起利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这一送达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方便了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值得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