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微信送达法律文书 体现“两便”原则
——秦州区法院第一起利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
作者:立案庭 赵晨曦  发布时间:2017-05-27 08:58:06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及四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立案庭在庭前准备过程中给其中三被告直接送达了法律文书,确定了开庭日期,但被告高某已离开原籍在外打工,虽然接听电话并表示开庭时会到庭,但没有时间来领取法律文书,办案法官询问高某是否愿意通过微信领取法律文书,高某表示愿意,于是双方互相加了微信,法官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等诉讼文书拍照后转发给高某,完成送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公布并施行,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自该规定施行以来,我院受理的被告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日见增多,案多人少,送达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是秦州区法院第一起利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这一送达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方便了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值得大力推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