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了自己的农作物免受野猪等动物毁坏,在没有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制造枪支保护农作物,结果被判刑。日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该非法持枪案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期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50岁的朱某,是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村民,在当地村民眼里,朱某为人老实,也很和善。朱某说,他持枪主要是为了赶跑野猪,汪川镇靠近山区,野猪总会跑到村子里来,虽然不伤人,但会破坏庄稼。朱某说,他家的玉米地,一个晚上就被野猪破坏了好几亩。在村里,不少村民都有这样的遭遇。“野猪力气很大,我们不敢招惹,”朱某说,野猪经常是晚上来,所过之处的农田都损毁殆尽,不少村民都遭受了损失,山脚下的农田尤为严重。朱某供述,这把土枪是他2014年10月份时候制造的,曾经吓唬过几次野猪,他知道村里头统一收缴过土枪政府也宣传过,但是他觉得野猪防不住,虽然明知但是没有上缴。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朱某表示在没有补偿,没有额外收入的情况下,野猪要是破坏了农田就没吃的了,但愿政府给庄稼能给予防护措施并补偿,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完善,补偿能够及时到位,或许这种情况会好一点。
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朱中制造枪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庄稼,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