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中向来讲究“和为贵”,遇琐事纠纷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仍然有些人遇事喜欢争高低,不愿吃一点亏。秦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琐事引发纠纷,纠集多人滋事伤人的案件,由于涉案被告人到案时间不同,该案被秦州区检察院分别起诉,同案犯先后经审判后获刑。
2014年6月27日11时许,吕某甲、吕某乙驾驶甘EFX号微型货车沿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因超车与驾驶甘EAX号微型面包车同向行驶的李某、杨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吕某甲、吕某乙驾车尾随李某来到其工作的“某电器修理铺”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杨某对吕某甲、吕某乙用拳脚进行殴打。吕某甲离开“电器修理铺”后,给吕某丙及被告人柳某打电话,称其被人打了,要求给自己报仇。柳某接到电话后纠集安某甲,并找人借来甩棍、催泪瓦斯等作案工具,安某甲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高某、任某及安某乙、马某、杨某等人在秦州区玉泉镇暖和湾新村附近与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会合,柳某将甩棍等作案工具分发给高某、安某乙等人。之后,柳某等十余人乘坐吕某丙的面包车及两辆出租车再次来到“电器修理铺”,吕某甲在门口给柳某指认李某、杨某后,柳某、高某、任某、安某乙、安某甲、杨某、马某等人或持甩棍或用拳脚与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乙共同对李某、杨某进行围攻殴打。其后,柳某提出将李某、杨某带到老君庙河坝慢慢收拾,吕某甲等人便将李某、杨某强行带上车。上车后柳某持匕首将李某胳膊划伤,并喷射催泪瓦斯。当车行驶至秦州区玉泉镇暖和湾新村时,吕某甲看见李某、杨某头部流血,便向柳某提出对李某、杨某头部进行包扎,后将二人带至暖和湾新村一诊所内对伤口进行简单包扎,包扎中柳某又要求李某、杨某回家拿两万元处理此事,但未果。离开诊所后,经吕某甲劝阻,高某、任某与柳某等人离开。李某经天水四○七医院诊断:1.头皮裂伤;2.右后臂皮肤裂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杨某经天水四〇七医院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头面部外伤、右上肢皮肤裂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杨某头面部外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柳某、高某、任某、安某甲、安某乙、马某、杨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根据在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不同,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犯罪时的年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