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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民一庭 穆琳  发布时间:2017-04-28 15:39:08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当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员受伤之后,免费乘车人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5日18时25分,被告赵某某驾驶甘E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上载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沿华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皂郊镇潘集寨村路段右转弯下坡行驶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冲出路基,翻入道路左侧山崖中,造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后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20878元。经张某某委托,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其损伤属十级伤残。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车主刘某某与司机赵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774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诉至法院,作为免费乘车人的张某某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因此张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免费搭车、搭乘顺风车等类似行为,驾驶人没有谋利动机,是一种无偿、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所以在确定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时,驾驶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驾驶人还可以要求进一步减轻自身责任程度、由伤者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对如果乘车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本方开车人(以下简称“驾车人”)有责任的,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可以要求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驾车人是主观好意、免费允许搭车,所以适当酌减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伤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搭乘的过错行为,比如明知是不适合乘坐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合格驾驶资格,明知有危险、依然要求乘坐等类似行为。本案中,张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甘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张某某的损失81747元,根据 [2016]第1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但张某某明知其乘坐车辆为货车且已满员,仍乘坐该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即16349.40元,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65397.6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7397.60元。因赵某某系刘某某雇佣的司机,且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刘某某与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在实践中,免费搭车现象时有发生,作为驾驶员一方一定要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在明知不具备载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抹不开面子而面前位置,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作为乘员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车辆出行,不要贪图小便宜,以造成尴尬的局面。文明出行、安全出行,关系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共同打造文明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做贡献。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