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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加盖公章 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七里墩法庭 王佳  发布时间:2017-04-28 15:29: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天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承建武山某住宅楼项目,并设立武山某某住宅楼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为李某。原告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李某以武山住宅楼项目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共筹得4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同时,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加盖有天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武山某某住宅楼项目部公章。借款时隔半年后,原告因无法联系到李某,遂多次与被告天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予以推脱,原告遂将被告起诉到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李某借款是其私自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已将李某的行为报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故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能否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予以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向原告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建筑公司无关,应认定为个人借款。理由为:被告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财务账上亦无反映,且经核实,原告所说的借款没有用于项目部的工程建设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应当由被告天水某建筑公司承担。理由为:本案项目部是被告建筑公司的下设单位,该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该职务系为完成该项目任务而与原告发生,故该债务应当由被告天水建筑公司承担。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债务清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天水建筑公司予以承担。本案中,武山某某住宅楼项目部是被告建筑公司的下设临时机构,该项目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被告解散或撤销,不管项目部与建筑公司是挂靠关系还是项目由建筑公司自己运作的,从法律上看,项目部都是公司的内部临时机构,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项目部运作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外均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后再根据与项目部负责人的约定去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但不能对抗相关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对项目部负责人李某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其对李某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支款项等活动不加严格监督,可以说是持准许或放任的态度,由于相对人不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且内部关系往往不能对抗外部关系,原告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借款行为代表建筑企业,也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公章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已履行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建筑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