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最近天水市秦州区的高某对这句话有了切身体会。仅仅因为5元钱与他人发生撕打,结果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赔付对方5万元。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经过调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经济损失。
2016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之姐高某某的孙子李某(八岁)要买扫墓用的小白花,被告人高某给李某5元钱让他自己去附近的小卖部购买。李某未买到白花且拿回来了5角钱,高某某即带领李某到邓某的小卖部询问此事并发生口角,邓某丈夫便退还了高某某5元钱。高某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家人及被告人高某。下午14时许,高某某、被告人高某及其家属找到小卖部理论时与邓某儿媳王某发生争执,高某与王某相互推搡并扭打。在互相撕扯中王某倒地,致其膝盖处受伤。经医院诊断并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左髌骨骨折伤构成轻伤一级。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琐事撕打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秦州区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通过此案,法官提醒大家,切莫因一些鸡毛蒜皮小事而大打出手,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