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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嫩孩童无力抚养 法院调解变更抚养关系
作者:藉口法庭 雒鹏霞  发布时间:2017-04-27 14:5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藉口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母亲无力同时抚养两未成年孩子,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最终由其前夫承担了长女的抚养责任。

2012年12月,冯某与张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由冯某直接抚养其与张某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张某甲、张某乙且抚养费自理。但冯某最近因工作没有着落,两孩子的生活开支又大,冯某一人独自承担两未成年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就变的尤为困难。再加上冯某一边要找工作,一边又要干些零活,导致冯某根本无暇照顾两个孩子基本的生活起居,也无法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以促进孩子全面健康发展。鉴于此,冯某向法庭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希望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由其前夫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且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本案中,冯某因其工作没有着落,现有收入无法维持两个孩子正常的生活教育费用,对两孩子的成长教育及身心发展不利。虽然冯某与张某经调解离婚时约定由冯某直接抚养两未成年子女且抚养费自理。但由于现阶段冯某工作没有着落,导致收入急剧减少,使其负担两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确属困难,因此从有利孩子身心教育发展来说,冯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身心发展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虽然前夫张某也是靠打工维持生活,但其收入足以保障一个孩子基本的生活教育费用。于是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等各方面着手对张某进行说明,讲明孩子的教育发展不可忽略,一定要充分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教育费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积极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依法变更冯某的长女由其前夫承担抚养责任,次女由冯某承担抚养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