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火吧喝酒大打出手 法院判决均担责
作者:藉口法庭 雒鹏霞  发布时间:2017-04-27 14:36:43 打印 字号: | |

互不相识的两年轻人在其共同好友的邀请下,一起到火吧喝酒唱歌,谁料一句不得体的言语却引发两年轻人之间激烈的肢体冲突,导致一人住院,一人被拘。

2016年11月20日晚,刘某与史某应朋友裴某邀请,共同到天水市某区火吧包厢饮酒唱歌。玩耍到次日0时许,因刘某喝酒玩牌时骂了一句随意的粗话,史某便拎起一个啤酒瓶欲上前打刘某,在朋友的劝阻下没有动手。刘某却突然拿起一个啤酒瓶朝史某头上打了一下,随即史某亦重新拿起啤酒瓶在刘某头上砸了一下,致刘某头部流血受伤。后刘某被送至天水市某医院急诊科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情属轻微伤。同年12月22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对史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刘某出院后与史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史某打伤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某在冲突中先拿啤酒瓶击打史某,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史某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史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未作相应答辩。刘某提供的住院票据、护理证明、误工证明、交通费发票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遂依据此证据认定以上损失共计7034.8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史某承担60%的责任即4220.88元。对于史某已支付的2805.05元,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后,实际再支付1415.83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