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某驾校学员郭某在教练员指导练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赵某受伤,驾校给赵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驾校学员郭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驾校职责是培训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保护学员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等。驾校学员作为未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无独立处理各种交通情况的能力,应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车辆。教练车副驾驶室装有另一套刹车、喇叭等,教练员可通过这些装置控制学员的驾驶速度、操纵方向,避免发生危险行为。学员在教练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除故意外,无论教练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相应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均应由教练员承担。
驾校投保的目的在于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明知道甘xx学号小型轿车是驾校的教练车,教练车是用于培训学员驾驶车辆,学员驾车与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驾车相比危险性更大,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仍然与驾校签订了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以学员郭某无证驾车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驾校投保目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