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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 利益共享 责任共担
作者:民二庭 石慧云  发布时间:2017-04-26 11:45: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合伙期间债务

原告为二被告合伙经营的店铺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在二被告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将剩余工程款由第一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欠条上的归还时间到期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欠条上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第一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均认可,没有异议,而第二被告辩称,其对店铺装修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与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店铺现在已经不再经营,其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同时欠条是由第一被告书写,与自己没有关系。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为二被告合伙经营的店铺进行装修,二被告对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的事实与金额均认可,第二被告以个人合伙关系解除且欠条不是由自己书写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承担债务的相关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本案中,无论欠条是由哪一个合伙人书写,合伙经营是否还在继续,只要债务因合伙经营而产生,个人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

法官释法

一、作为债权人,在起诉针对合伙经营拖欠的债务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将合伙经营的所有合伙人全部起诉,用以更好的实现债权;

二、作为合伙人,只要是合伙经营期间内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不论其是否在内部承担了责任份额,还必须就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得以合伙人内部协议而排除。对内全体合伙人承担按份之债,对各自的份额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无协议且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推定为均额;

三、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承担部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