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流窜作案专盗豪车配件 盗窃、毁坏从一重处罚
作者:政治科 张涛  发布时间:2017-04-20 10:48:0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凌某、王某均系青海省德令哈市人,三个月期间从青海到天水流窜盗窃作案5起,专偷高档汽车配件,价值

41790余元,在盗窃的同时,故意毁损财物价值96872余元,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凌某、王某先后在青海省德令哈市、天水秦州区采取剪断汽车后视镜线路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得奔驰、宝马、奥迪等豪车后视镜镜片及加热板5副,价值41790余元,后视镜底座损毁5副,价值55082余元,共计损毁财物价值96872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剪断汽车后视镜线路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致使后视镜底座总成损毁,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被损毁财物已达到数额巨大,法定刑重于所盗窃财物数量对应的处刑,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凌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