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被告赵某邀请其朋友柳某参加赵某妻弟许某的婚礼,在婚宴中,赵某、柳某与赵某连襟高某甲、高某乙同坐一席,共同饮酒至下午3时许,柳某明显神志不清,站立不稳,便与赵某共同在许某邻居家休息至下午7时,赵某酒醒后发现柳某仍昏睡不醒,遂拨打120将柳某送入医院进行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柳某于当晚11时因酒精中毒死亡。柳某家属得知情况后,认为赵某作为朋友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规劝义务、许某的父亲许某甲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和主办方未履行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新郎许某敬酒过多也存在过错,遂将赵某、许某、许某甲及与柳某共坐一席的高某甲、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柳某因饮酒过量死亡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柳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死亡,柳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邀请者,对柳某在婚宴中饮酒的行为负有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而赵某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对柳某进行规劝,在饮酒后明知柳某已经神志不清、站立不稳的情况下亦未引起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因此,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许某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柳某参加婚宴并非许某邀请,但对于许某来说,来者都是客,其敬酒属于习俗,适度敬酒也并没有什么危害,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许某并不存在劝酒行为,因此,许某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许某甲,本院认为,其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主办方,负有控制婚礼场面、照顾来宾的相应义务,在柳某醉酒后,许某甲未尽到相应的附随照顾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对于高某甲、高某乙均表示虽与柳某同坐一席,但与柳某并不相识,亦未共同饮酒,更未有劝酒行为,且高某乙因做完手术不能饮酒,因此,此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释明法律法规和缓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指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案情和证据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与许某甲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对共同饮酒参与人苛以安全保障义务,使共饮人之间引起更宽泛层面上的高度注意,有利于保护饮酒人的安全,进而减少饮酒特别是醉酒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以此为鉴,小饮怡兴,大饮伤身,饮酒要适可而止,要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