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家事审判中的效率与公平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17-03-30 08:51:11 打印 字号: | |

婚姻案件,目前是法庭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部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但在审理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很大的难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造成了家事审判的困难。

效率与公平,是司法实践中的两大关键点。一直以来,我们都是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笔者认为,婚姻案件,不可过分追求效率,应当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婚姻案件涉及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较大影响。家事审判中的公平,就是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的利益,从有利于孩子、家庭和社会的层面出发,透彻的分析夫妻的感情状况,必要时,可以将案件适当缓缓,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如果在双方足够冷静、深思熟虑时候,依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强烈要求离婚,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或者调解是否准予离婚。当然,也要兼顾效率,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能超出法定期限,否则违反程序公正,案件的实体也将无公正可言。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家庭情况各有不同,这就要求审理法官,不仅仅适用法律解决家庭问题,更要凭借自己多年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良知。家庭的稳定和谐,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案件如果过分追求效率,往往带来很大的社会负面效果。

目前,秦州区法院平南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很好地兼顾了家事审判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杨某于顾某系夫妻,2015年5月杨某状诉到院要求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2016年1月顾某状诉到院要求离婚,后经过法庭主持调解,杨某与顾某于2016年1月15日离婚。但2016年1月27日,即双方离婚后的12天之后,杨某与顾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登记,双方又恢复了夫妻关系。在之后的生活中,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顾某于2017年3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顾某与杨某离婚态度坚决,因案件比较特殊,审理案件的法官,并没有马上开庭处理,而是给出了15天的冷静期限。2天后,双方又一次来到法庭,经过2天的考虑,还是决定一起生活,要求撤回起诉。这个经典案例,让我思考很多,对于离婚案件,切不可操之过急,过分追求效率,而是从多个角度分析双方的感情状况,给出冷静期限。一开始,可能只是因小事发生争吵,一方随口提出离婚,另一方因为在起头上,也马上表示要离婚,所以起诉到法院,并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虽然说,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但是,婚姻维系着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不仅仅对司法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造成很大浪费,也带来后续不良的负面效果。

效率与公平,往往不可兼顾,但又不互相冲突。一般而言,在社会的高速运转中,效率优先于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是,家事审判要更注重公平,绝不能过分重注效率,给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如果冷静期过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