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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 此种情形还需返还彩礼
作者:藉口法庭 雒鹏霞  发布时间:2017-03-30 08:44:27 打印 字号: | |

    现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娶媳妇已成为当地的头等难题。而为了能够早日成家立业,一些家庭不惜采取借款、贷款等多种方式来筹备彩礼。近日,我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被告生活困难,需在离婚时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短暂相处后,按照当地风俗给原告王某家给付彩礼和其他各种花费共计13万元。随后二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同月领取了结婚证书。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二人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又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基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主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希望最大限度的解决纠纷。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都同意离婚,但在返还彩礼问题上原告王某却一直辩称:“我们已经结婚,被告李某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因属于赠予行为,且赠予行为已完成交付,彩礼自然不用返还。”承办法官听了王某的辩称后解释到,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李某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部分小件物品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赠予行为,而其他给付物品仍然属于彩礼的范畴。而且如果此种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被告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陷入困境之中时,应在决定离婚时适当返还彩礼。最终,在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王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适用第二、三款规定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而本案恰是第三种情形,被告李某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之中,故原告张某在决定离婚时理应返还被告李某彩礼。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