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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的工程款能否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作者:民三庭 陈明霞  发布时间:2017-03-30 08:39:49 打印 字号: | |

在实际生活中,工程未完工且未最终结算时,预付工程款经常以借条的形式出现,有的预付方便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提供劳务一方归还借支的款项,这就容易酿成许多纠纷。近期,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5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杨某等5人经他人介绍到张某承包的某煤矿剥盐工程拉运煤矿废渣,双方口头约定由杨某等人提供拉运煤渣的车辆,伙食费和车辆维修费自己承担。当月张某给杨某等5人分别预付4万元,杨某等5人在张某提供的制式借据“借款用途”一栏填写:“工程预付款”;在杨某等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分次以生活费、维修车辆、领取轮胎为名从原告及其工地上借支数千元,杨某等5人和张某均认可对以工程预付款形式借支的及维修车辆费用均从结算的费用中冲减。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该工程未能完全。双方为预付的款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是以被告借其4万余元未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4万元。

【意见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支的款项的性质,系借款还是预支的劳务费?原告要求以民间借贷归还借款能否得到支持?

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据虽载明了“工程预付款”,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发生在被告进入工地拉货前,虽然被告主张其得到的工程预付款如何花费以及消费用途与原告无关,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借款为发生在拉货过程中,该笔款项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存在款项的来往,但该款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款应为工程预支款,故原告以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可在与被告清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认定被告曾为原告承包的工程付出过相应的劳务,被告也以工程预付款、修车款形式借支了部分款项,且双方至今也没有结算,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基于劳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的款项虽以“借据”形式体现,但实质为工程预付款,并且在借款用途中明确作了说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还需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原告提供的“借据”,表面上看似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并不代表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借款合意,实质是在双方达成劳务合同的前提下原告预付被告的工资,此做法亦符合目前用工现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对被告所做的工程量以及被告向原告借支的生活费尚未进行结算,在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的状况下,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起诉,其主张有悖于事实,理由不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