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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并不能以此确认物权诉请
作者:民三庭 王永利  发布时间:2017-03-30 08:3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引起的物权确认案件,涉案商铺尚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即被告从房产公司购买之后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原告以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6月6日,王某与某房产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某商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当天,该公司将商铺交付王某,被告交付房款24万元,剩余4万元于同年7月2日付清。2006年6月25日,王某将其以24万元价格购买的商铺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签订合同当天,王某将该商铺及其相关手续原件交付陈某,陈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使用至今。因王某至今没有办理该商铺的房产证,故无法将该商铺过户至陈某名下。现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1.确认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涉案商铺归陈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王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关于陈某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