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某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小区项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万某。施工中,万某雇佣的员工徐某在提供劳务时意外死亡。事发后,建筑公司、万某与徐某家属多次协商达成死亡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徐某家属60万元。协议达成后,由于万某没有钱,该款项由建筑公司支付给了徐某家属。现建筑公司将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60万元及利息。
万某辩称,我承包了建筑公司的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若干个小工程队,其中瓦工队由海某承包,受害人徐某系瓦工队工人,是海某雇佣的劳务人员,应由海某承担责任。
近日,秦州区法院在审理时,依职权追加海某为该案的被告。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发包单位某建筑公司对徐某的死亡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支付给死者家属60万元后即完成了相应的替代责任,但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徐某的实际雇主,即被告海某,故建筑公司有权向被告海某进行追偿。被告万某作为工程分包人,并不是徐某实际雇主,对徐某的死亡承担的仍然是连带赔偿责任,故建筑公司向万某追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秦州区法院判决被告海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天水某建筑公司垫付赔偿款60万元,并驳回原告天水某建筑公司要求被告万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