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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 法院缺席判决支付货款
作者:民二庭 石慧云  发布时间:2017-03-24 11:13: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某公司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给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给天水市供货商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至2013年间,江苏某公司在天水市承建了天水商务中心一号楼项目,施工期间,从天水的诸多建筑材料供货商处购买了建筑材料,每次供货由供货商将货物运送至江苏某公司的施工现场,江苏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员向供货商出具收条等证实收到货物,江苏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江苏某公司于2015年搬离建筑工地,人去楼空,供货商们多次电话催要未果,于2015年6月,集体去江苏催要,江苏某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供货商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该江苏某公司不仅不积极参与法院召集的调解,而且多次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法官只好采取法院专递进行送达,在最终确定开庭时间后,江苏某公司仍拒绝按开庭传票的时间到庭,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缺席判决。供货商们拿到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判决书,江苏某公司也为自己的违约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