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雇佣原告丈夫在其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且在高压线保护区的土地上为其建房,导致原告丈夫不慎触电死亡,原告遂将雇主、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6年8月,被告袁某雇佣原告丈夫郭某为其在本区长开路购买的一块土地上从事建房工作,但所建房屋无任何建房手续,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50元。2016年8月16日下午,郭某在房屋的三层从下往上吊钢筋时,其手握的钢筋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后,传导导致郭某触电倒地,随即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袁某与原告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袁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若万元。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袁某在无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盖房,从而导致原告丈夫郭某在干活中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经营人,疏于对该路段线路的安全巡视及检查,对被告袁某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建房行为未予制止及处理,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丈夫郭某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压线下干活时应意识到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丈夫郭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鉴于被告袁某已通过协议的方式给付了赔偿款,故法院判决袁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