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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烫伤儿童 侵权人监护人均担责
作者:藉口法庭 杨海波  发布时间:2017-03-13 17:18: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藉口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2016年9月5日,年仅一岁多的原告吴某某在邻居家玩耍过程中不慎被被告辛某某端着的开水烫伤,后吴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吴某某的母亲辛某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561元

审理中,主办法官认为,被告辛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作为吴某某监护人的母亲辛某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比成年人要低,因此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规定了监护义务。父母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安排其饮食起居,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避免受到伤害的义务。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辛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本案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