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双方曾签订订宅基地(含宅院)转让合同,同时,武某某曾给康某某口头承诺将位于该宅院大门外一处闲置空地一并转让,但武某某交付时只将宅院交付给康某某,未将院外空地一并交付,武某某一直占用该空地来停车。于是,康某某遂将武某某诉至秦州区法院,请求判令:武某某交付院外的空地。
武某某辩称,其占用该宅院外空地用来停车是事实,但给康某某转让的该宅基地,仅包括院内宅院,不包括院外空地,不存在交付院外空地的问题。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口头达成宅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以被告未按协议将该涉案空地交付为由,要求被告交付该空地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因为从被告给原告转让的老宅院的宅基地使用证肆指看并不包含院外空地,所以原、被告争议的该涉案宅基地外的空地,原、被告均无处分权。据此,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交付该涉案宅基地外空地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