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卖西瓜时与顾客发生纠纷后,持刀伤人,并致人轻伤,被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在秦州区某某超市路边经营水果摊。2016年8月2日12时30分许,张某途经此地向吴某某购买西瓜后,吴某某感觉西瓜称重有问题,又两次将张某所购西瓜称重,但每次称重均不同,张某遂提出退还购买的西瓜,吴某某将购买西瓜的钱退还张某后,二人发生争执。张某离开水果摊准备回家时听见吴某某仍在骂自己,便返回水果摊和吴某某争执,吴某某遂持西瓜刀砍张某颈部,张某用手阻挡后,吴某某又用刀柄击打张某头部,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审理中,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3万元(含已付的5000元),并已履行。张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的摩擦无处不在,与人交往中一定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多一份谦让,少一份苛责,一声不好意思就会使得对方毫无怨言,也就避免了纠纷,切莫把小事在显微镜下无限放大,更不能一时气愤便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