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携其怀有身孕的女朋友和几个哥们在秦州区某饭店吃饭,期间董某喝了三、四瓶啤酒。后董某女朋友称身体不适,董某便借朋友张某的汽车载着女朋友去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行驶至桃园路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控制,呼吸酒精检测仪显示董某血液酒精浓度达116.5mg/100ml,当晚董某被带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化验。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董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本案审理前,主审法官先给秦州区司法局发了审前社会调查函,委托秦州区司法局对董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平时一贯表现、社区群众态度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董某所在的司法所出具的董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董某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认错态度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社会矫正。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携社会矫正告知书、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到秦州区司法局下属的秦州区社会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与董某进行了谈话,希望他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董某将接受为期六个月的社会矫正。
董某说他虽知酒驾入刑,但是疏忽大意,总觉得能混过去,没想到现在查的这么严,还觉得自己的是个小案子处罚了就了事了,没想到这么“麻烦”,在此过程中车辆被公安扣押、参加庭审、庭后到银行缴纳罚金、去矫正中心报到等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家人担心受怕,自己也不能如期到外地打工挣钱,通过这次庭审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获益匪浅,以后他一定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