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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土地互换是否有效?
作者:小天水人民法庭 刘霞  发布时间:2017-02-28 15:3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案,原被告30年前兑换土地,现原告反悔要求收回兑换土地,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辛某与被告董某系同村村民,原告与被告叔祖父有一处承包地相邻。1984年,原告因宅基用地,请求与被告叔祖父兑换承包地,被告叔祖父表示同意,但提出在被告祖父建房时,原告需将其用于兑换的土地交付被告祖父使用,同时约定,被告祖父在建房时,需在兑换去的承包地上留出1.5丈宽的土地作为原告通行道路用地。之后,双方便进行了互换,原告亦在兑换去的承包地上修建了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1998年,被告在其叔祖父兑换取得的土地上建房时,却未按其叔祖父与原告的事先约定,给原告留出1.5丈宽的土地供原告通行。原告认为被告所建房屋滴水影响了其通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原告将其院前宽约50公分的土地作为给原告的补偿,并对其后檐滴水进行了改造。2012年,被告又经村上同意,将其补偿给原告宽约50公分的承包地收回使用,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便将被告门前道路堵塞,并状诉到法院要求收回与被告兑换的土地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叔祖父口头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已将互换后的承包地均已用于宅基地修建了房屋,并均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故对原告关于收回已兑换的土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发包方处备案,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叔祖父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完全自愿的行为,流转后对双方的生产经营更为有利,这种流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原告与被告叔祖父兑换土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备案,双方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兑换土地。当时,双方对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经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