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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彩礼返还问题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17-02-28 15:15:07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目前婚姻中广泛存在的,尤其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彩礼是很多农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

高额的彩礼,并没有产生幸福的婚姻生活,反而使婚姻变了质,男女双方在没有充分的了解之前,由父母和媒人做主,草草结婚。在农村地区,很多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只是依照乡风民俗,举行了婚礼,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生活在一起。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的生活经常发生矛盾,争吵打架时有发生,甚至是演变为家庭暴力。

婚姻生活亮起红灯,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不幸,也是三个家庭的悲伤。男方家庭,因为付出了高额彩礼,导致了家庭生活困难。女方家庭,并没有因为得到彩礼,而改变生活现状,相反,女方家一般都是在女儿身上索要彩礼,准备给儿子娶媳妇,形成恶性循环。男女双方组建的小家庭,因琐事发生矛盾,矛盾升级将演变为家庭暴力,不仅伤害了夫妻双方的身心,也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婚姻不幸的家庭,通常会走向离婚,离婚时,必然会涉及彩礼返还问题。

在天水的农村,结婚仪式复杂,彩礼名目繁多,在男女双方尚未定亲时 ,男女双方会经媒人组织见面,称为“看家”,“看家”时会有“看钱”, “看钱”又分为“明看钱”和“背看钱”。见面之后,女方要给男方父母敬酒,称为“看盅”,男方父母要给女方“看盅钱”,女方要在男方家里给祖先上香,男方要给女方“插香钱”。之后,男方家里人会去女方家提亲,去了要给女方家里人“见面礼”,商量“订婚钱”。在一切商量好之后,就要准备婚礼了,男方家这时还要给女方家“菜水钱”、“厨子钱”,让女方家筹备婚礼。一场看似盛大的婚礼就这样完成了,这样的婚礼,没有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全靠父母和媒人做主,一场婚礼下来,可能导致男方家生活陷入困难,女方家索要彩礼的目的,也是为了给自家的儿子取媳妇。这样的风俗,基于农村长期的重男轻女落后思想的影响,演变至今,形成恶性循环。

2016年11月22日,秦州法院受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邢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订婚不久后就悔婚,被告不愿退还彩礼,原告遂状诉到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具体包括“明看钱”、“背看钱”、“看盅钱”、“插香钱”、“菜水钱”、“厨子钱”、“节令钱”及烟酒、酒席、包车、买化妆品和手机的花费,共计174590元。审理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邢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应当返还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的彩礼具体包括“明看钱”、“背看钱”、“看盅钱”、“插香钱”、“菜水钱”、“厨子钱”、“节令钱”及烟酒、酒席、包车、买化妆品和手机的花费,共计174590元,经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中的“明看钱”58000元、“背看钱”57000元、“菜水钱”14000元、“看盅钱”2400元、小孩“压岁钱”400元、“插香钱”2000元、大人和小孩见面礼1200元,以上几项共计135000元,属于彩礼的范围,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烟酒、手机及节令钱等花费,属于原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返还之列,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返还酒席及包车的费用,因上述费用已用于双方人员的吃喝及人员接送,属消费性行为,亦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解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