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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借款”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借款
作者:民三庭王华  发布时间:2017-02-28 15:13: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某起诉称,其和刘某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某一天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刘某向其提出借款1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随后张某用微信给刘某转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其向刘某催要,刘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声称和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是事实,但该笔款项并非张某所称的借款,而是张某委托其投资理财,她也明确告知张某如果该笔投资亏损则不负相关责任,双方也并未约定任何借款期限和利息,并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刘某认为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她将这1万元投资到一小额贷款公司,现在还未收到任何利息,张某向其催要后她也向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催要过,但一直未收到这笔款项。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笔款项确系张某转给刘某委托其进行投资,张某在庭审中也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案案由不是民间借贷,双方再不要求重新举证,张某只要求刘某归还款项即可。为了真正解决问题,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一开始对立情绪严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阐述了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并在情理上对双方予以开导之后,刘某表示其会继续向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追要该笔款项,在一定的期限内不管能不能追要到,其都会向张某给付5000元用于弥补张某的损失。张某对此表示同意。本案以双方互谅互让调解结案。

法官评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张某法律知识的欠缺,将其给刘某所转款项误解为是借款,实际上如果是借款,起码要满足当事人是否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是否约定借期和利息等基本条件,而本案不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张某应该以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来讨要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法官要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同意变更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不同意变更,则按照当事人的起诉作出相应的裁判。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