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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方式 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作者:民一庭 王存芳  发布时间:2017-02-24 14:55:30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月21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损失22600元和停止营运20天损失31333.33元。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汽车修理费发票要求提供修理清单,被告刘某要求李某提供运费的银行明细,当庭没有达成协议。庭审后,双方都有调解处理的意愿。主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在庆阳,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现在昆明打工,路途遥遥,再次开庭面对面调解存在诸多不便,而且增加路费、食宿费等费用,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官要求原告通过快递邮寄修理费清单及银行明细,再将此证据拍照通过微信及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给被告核对质证,在各方没有异议后,法官通过电话主持由原告和保险公司就修理费达成22600元的协议,原告和被告就营运损失达成23000元的协议,并将协议的具体内容通过短信、微信方式发送当事人,在当事人确认无疑后,将短信、微信内容截图保存至庭审笔录,然后制作调解书,及时处理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一直在你我左右,法官办案也在启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尽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制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