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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婚约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民一庭 赵雪  发布时间:2017-02-23 17:46:58 打印 字号: | |

我国大部分法院每年都受理大量婚约纠纷案件,甚至一些偏远地区婚约纠纷案件当事人尚未成年。法院能根据案件实际并结合法律精神、相关司法解释,来对婚约纠纷案件做一个基本合理的处理,说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婚约的效力,尽管所依据的只是法律精神、司法解释甚至是民风民俗,这也说明婚约制度的构建能规范司法、有利于婚约纠纷的解决。

对婚约进行法律规制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规范、调整和指导社会生活,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婚约立法上的空白,使得人们对在婚约这一问题上的行为丧失了自我调整和他人规范的标准,这难免会有人在婚约这一问题上误入歧途。现代婚约中出现的过早订婚,未成年子女订婚,索要高额彩礼的婚约都是需要法律去进行引导,调整和规范的。所以对婚约进行立法规制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强化婚姻法的导向功能。

现代婚约注入了婚姻自由的观念,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不良之风,比如包办子女的婚姻,索要高额彩礼等等,当道德无法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时候,我们就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进行规制。市场经济使得人们的意识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社会道德也相对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在更加强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明显感受到仅仅把婚约归结为道德问题,只运用它的道德属性去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太规范和科学的,婚约已经不是道德问题,已经不能单纯地依靠道德规范来对它进行约束,而需要我们去发掘它的法律属性,将它上升到法律高度进行规制和调整。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婚姻自由观念,又有法律保障的婚约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时候应当完全自愿。婚约应当是当事人的共同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为订立,这样才符合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婚约自由体现在男女双方不仅有自愿订立婚约的自由,也有不受他人干涉自愿解除婚约的自由。

第二、法律应当规定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时候的具体年龄限额。如我们可以借鉴台湾民法典有关订立婚约双方年龄方面的规定,然后根据大陆具体实情,将订立婚约的当事人限制为十八周岁以上,这样保证了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保证了婚约的可靠性。

第三、婚约订立不得违背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有禁止结婚的规定,那么婚约作为以结婚为目标的预约,当然不得规避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当然,对婚约进行立法,并不是说要赋予婚约以执行上的人身强制力,只是让婚约更加规范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借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今天提倡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还要对婚约进行法律性质的讨论和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是要让法律反映社会现实,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同时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