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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彩礼 父女一并被拘留
作者:执行局 秦风风  发布时间:2017-02-14 08:49:32 打印 字号: | |

春节期间,利用当事人回家过年的有利时机,秦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执行工作,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一起积压多年的案件当事人拒执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月25日,执行局联合法警对赵甲(父亲)、赵乙(女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执行。本案是一起农村彩礼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按照乡俗送完彩礼后,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因琐事致甄某、赵乙未能步入婚姻殿堂,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其彩礼,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退还甄某彩礼8万多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举家外出打工,规避执行,导致本案长期未能执行。

当日,在得知二被执行人回家的消息后,院党组及时安排部署,由执行局、法警队组成的执行小组迅速出击,执行本案。执行现场,执行人员讲明相关法律程序后,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后我们不上诉,现在也不申诉,是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一分不退;如今被执行人由女孩变成妇女,青春损失由谁来赔。”上述理由经执行人员一一耐心解释后,二被执行人及家属仍然百般抵赖,拒不执行,最后二被执行人被采取拘留措施。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案释法】

彩礼这一社会习俗在中国已经流传几千年,婚姻法在反封建、破旧革新的过程中,否定了诸多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退还彩礼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亦无婚可离,男方所送彩礼女方应当依法退还。女方以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为由不退彩礼实为乡村陋习,亦无法律依据的支持。结合社会现实、综合考虑情理与法理,本案作为个案来讨论,亦或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创伤,然而结合当前农村彩礼居高不下,更有不法分子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事实,对于彩礼这一越演越烈的封建恶俗,法律应当坚决抵制。打击高额索要彩礼,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合法婚姻更显得迫在眉睫,相比个案中个人的遭遇与对社会普遍价值的保护,后者更值得法律来保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