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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电子邮件送达顺利完成案件审理
作者:七里墩法庭 王佳  发布时间:2017-02-09 17:35:3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传统的送达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今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现实情况,也是送达逐渐成为制约司法效率的一个严重问题,而电子送达、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行为,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节约了办案成本。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就运用电子邮件送达完成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

高某、樊某离婚案件中,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樊某,樊某均表示不同意离婚,也不到庭应诉,并拒绝提供其具体地址,因樊某在外地打工,其家人也不在本地,故给法院送达文书造成了一定困难。后在办案人多次与被告耐心沟通、为其讲解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被告同意提供其腾讯QQ号作为联系方式,办案人遂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腾讯QQ传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后也立即在网上回复,并将答辩状邮寄办案人员QQ邮箱,在联系过程中,被告仍表态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被告虽未参加庭审,但原告表示被告与其多次联系,表明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主持调解,故对本案缺席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经过多次与被告的沟通,樊某也向法院提供了其送达地址,对于民事判决书,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邮政法院专递予以送达。双方当事人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