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在原告持有银行卡被非法盗刷后,以银行需对其发售银行卡具有唯一识别性及银行对客户卡内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遂判令银行赔偿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原告持有在被告处办理的银行卡。2016年4月19日13时40分,原告与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连续收到5条短信提示,提示该卡第一次在ATM机上操作为查询余额,之后连续四次取款共计9986.76元,查询及取款收取五次手续费共计52元。原告随即拨打被告业务电话95588对该银行卡进行了挂失。随后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查询,得知其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在菲律宾被人取走。当天下午,原告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区公安分局报案,麦积区公安分局以原告信用卡被诈骗立案受理。之后,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原告便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应有保障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且银行有义务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银行发给储户的银行卡更应当具有识别性和唯一性,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的真伪。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现银行卡的安全保障,维护交易安全是其应有的义务。本案原告及其银行卡在国内,卡内资金却在菲律宾被人取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储户的过错泄露的密码,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身已完全穷尽可能的安全、谨慎的措施以及原告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未能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赔偿的违约责任。本院作出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