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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驾车同乘发生事故要担责
作者:七里墩法庭 冯爱华  发布时间:2017-02-09 17:30:52 打印 字号: | |

朋友相约同行,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近日,秦州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朋友驾车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原告胡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相约回原告家里。返回途中,原告先驾驶其小轿车,后由被告驾驶,原告坐在副驾驶位置。行驶过程中,车辆驶出路面翻滚至山坡下,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遂在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骨折、截瘫(双下肢瘫痪)。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胡腰部外伤致截瘫,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至15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故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负高度注意义务,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但在驾驶过程中,车辆驶出路面形成单方交通事故并致原告受伤,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亦为送原告回其家中才与原告相约出行返回途中又是在代替原告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0%。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