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新年,本是阖家团圆的美好节日,却因小事大打出手,确实不该。今日,我院就受理了一起相邻小贩因争抢摊位发生矛盾引起的案件。
原告王某系西安某学院大二学生,寒假期间为了贴补家用勤工俭学在本区师院路北侧人行道上摆啤酒摊,相邻的是被告高某摆的服装摊位。二人本该互谅互让、和气生财,但被告高某因原告王某将其搭的伞挪动了位置就对王某大打出手,造成王某住院治疗。故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争抢摊位与原告发生矛盾,继而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