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餐饮界刮起了一股“火吧”风,我市秦州、麦积两区内成立了多家火吧店。因这些餐饮店在招牌或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引起了火吧原创人陆某的不满,遂于2016年12月将9名侵权人告上法庭。
原告陆某称,“火吧”是自己的独创商标,2003年陆某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陆某认为,我市的火吧经营者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餐饮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火吧”之间有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于是,陆某将9名侵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在秦州区法院立案,法官认为,火吧并非通用名称,不同于网吧。而原告系“火吧”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仍在注册保护期内,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将“火吧”在店面宣传中突出使用,涉案3872269号“火吧”与被控侵权的“火吧”文字标识同属于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构成近似,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以及原告与被告提供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经秦州区法院调解,已由6名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