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离婚案件是否一定要二次起诉才能判离?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霞  发布时间:2017-01-23 10:52:1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审判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调解不成,一般情况下会判不离,若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则判决离婚。但现在农村好多起诉离婚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恢复的可能,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一定会判不离,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之后再判决准予离婚?

近期小天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武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安某(男)离婚,这已经是第二次起诉了,上一次是在2016年,距离这次起诉刚好六个月。第一次开庭时,武某要求离婚,但安某坚决不离,武某诉称,双方系相亲认识,认识没多久就订婚结婚了,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婚后在不同的地方打工,平时由于工作忙也很少联系,每年只是过年的时候见一次面,并且还会争吵不断,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形同虚设、名存实亡。但安某辩称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很少联系,但以后可以多见面培养感情。庭审中,法庭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均不让步,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还有恢复的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时隔还不够六个月武某就来法庭询问起诉的事情,刚刚六个月,就来起诉要求与安某离婚,似是等不及要离婚了。本次庭审中,武某诉称上次判不离之后,安某确实和她联系变多了,但是双方还是争吵不断,有时候甚至会大打出手,这次坚决要求离婚,法庭受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来法院起诉的离婚农村妇女,大多都已心灰意冷,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法院经调解之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没有必要再让其等待六个月,在这六个月中或许会出现新的矛盾,对夫妻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