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原、被告均为七旬老人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1年4月,原告担任本村的党支部书记,为了落实党在农村的富民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养殖业,经同村委员会被告提议,申请项目投资兴办畜牧肉养殖业。为了确保工程和项目资金以及其它费用的如期到位,使畜牧场顺利建成并全面投入生产,两人商议先由参与人及合伙人共同投入资金,待盈利分红后再归还所投资金,然后作为投资人按酬分红。为此,原告东挪西借并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共5万元一并拿出来作为出资投入养殖场。近年来,随着原告年事渐高,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原告便自动退出养殖场。事后,在多方协调下,原告收回自己所投资金2.3万元,但剩余2.7万元却一直没有退还给原告,原告几次找被告索要,但都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藉口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将此案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在审理中,法庭了解到两位老人是同村人且还是一起共事多年的老同事,直接判决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在充分征求两位老人意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两位老人进行“背靠背”调解。“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相对,是指法官分别接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调解方式。在背靠背调解方式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分别向双方传递对方的信息、要求,给双方当事人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情绪,为化解矛盾奠定基础。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原告表示自己将和被告重新沟通协商以维护他们之间多年的友情,被告也表示将尽快还款。 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在言行审慎、保持中立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切有利于促成调解的方式方法,或面对面、背靠背,或到纠纷现场,或借助双方关键人物等等做调解工作,从而取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