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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
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7-01-18 15:27: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秦州区人民法院宣判,确认被告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没有全面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全面履行职责,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整治辖区卫生并清除野峪沟垃圾。

2016年6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武山县滩歌镇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垃圾乱倒,河道垃圾成堆污染水资源和周围生态环境。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后即立案,并向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并清理垃圾。该建议发出后得到了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的积极回应,在该镇的努力下武山县滩歌镇周围的环境卫生经过整治有所改观,河道村庄周围和河道垃圾已清理,检察建议起到了明显的监督效果。2016年10月该检察院回访时发现,环境卫生垃圾乱堆乱倒的情况有所反弹,滩歌镇被集中收集的垃圾又被处理倾倒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野峪沟内,遇到大雨该处垃圾又将会被冲入下流的滩歌镇及其流经的白马河内,继续存在污染周围和河流生态环境的隐患。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即收集了材料,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依法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行为违法,彻底整治辖区卫生。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具有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履行职责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和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参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三款,武山县工作性文件《武山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有治理生态环境、维护辖区内卫生环境的职责和义务。本案被告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因辖区卫生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有所作为采取了整改措施,清除陈年垃圾、疏通桥涵河道、常态化打扫、开展镇区周边卫生环境治理宣传,该镇辖区卫生环境状况大有改观,垃圾处置点重新选址论证审批报告也已上报环保局但是,其在卫生环境整治中,未经审批在野峪沟设置垃圾点倾倒垃圾,该垃圾点虽然现在已围栏封闭停用,被告却未组织人员及时对倾倒在该处的垃圾清理整治,该处垃圾堆放仍有群众至今在举报,被告对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的整治没有完全履行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也没有达到《武山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对环境整治目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因此,被告辩解对辖区卫生环境整治清理已全面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野峪沟垃圾未整治清除,滩歌镇对辖区卫生环境整治没有完全达到公益诉讼人的要求,公益诉讼人坚持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武山县滩歌镇人民政府认为本机关无强制权调查权、不能有效地制止破坏卫生环境治理行为的辩解,不是法定和酌定的免责事由,不予支持。本案公开宣判,支持了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各级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彰显了司法监督依法行政正在向纵深发展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依法行政,督促政府部门强化法治意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作为,彻底解决好每一件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敬畏法律,心存戒尺,对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一分析、研究、解决。该案的判决,对全面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机关及部门依法作为、全面作为、及时高效作为、杜绝不作为起到了明令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