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送上写有“执法严明、公平公正”的锦旗,对该庭公正裁判、司法为民的精神表示感谢。
原告系房屋买卖中介公司,被告经原告中介信息平台找到了意属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书》。然而,被告在看房后私下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状诉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自己并非私下交易、而是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并提供了交易的全部手续。
法庭审理中,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对房主也要另行起诉的要求。庭后法庭先找到促成被告交易的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进行调查询问,该经纪人承认是自己促成被告与房主房屋买卖交易,但法庭对该经纪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有待确认,故又到该房产中介公司进行现场调取证据,查明该房屋并非由该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该中介向法庭作了伪证。在取得证据后,法庭将原、被告、中介公司、房主叫到法院,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告知几方当事人,对中介公司的作伪证行为进行了教育和训诫。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向原告道歉并给予适当的赔偿后,取得了原告的谅解,遂撤回了起诉。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要认真心细、多思考、多调查、多询问,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内心诉求,通过不厌其烦的沟通,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能更好地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