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吴某承包的大客车在马路边停放,晚饭后吴某在马路上散步时发现车牌照不见了,即向天水市某区派出所报案称车牌照被盗,某派出所经查认为车辆牌照被卸掉是因经济合同纠纷引发,即给原告吴某发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告知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吴某不服申请到分局复议后被维持。吴某仍不服,2016年3月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被盗窃”报案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报案“车牌被盗”内容清楚,派出所接受报案并调查收集了证据,却以原告报称盗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告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行为直接否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其行为内容于法相悖;且对卸车牌人陈述双方有经济纠纷的事实未向吴某调查核实,认为吴某与运输公司在营运过程中有经济纠纷引起卸车牌属于民事纠纷引起,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不予受理告知行为和复议决定,责令派出所重新对原告吴某的报案作出处理。该案裁判后,当事人均息诉。
【案件评析】
一、保护安全,按照管辖范围和类型,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报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之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对办理案件已有规范性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也就是说,只要有当事人报称涉嫌有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除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之外,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有无盗窃嫌疑,需要公安机关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原告报案称“被盗窃”, 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管辖范围,其报案内容是否夹杂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都需要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调查核实,继而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案件处理结论,本案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进行了审查,但是,却未对报案和调查情况相互核实,其做出的案件处理结论直接否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工作范围,给人们造成一个困惑 “报案盗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那么应该由谁管?”的不正常疑虑,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
二、认定因经济纠纷引起的事件,需要查清案件事实得出结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该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本案被告不受理案件也没有做出正确的处理结论,做出不予受理的告知,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的操作程序,疏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违法。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派出所和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行为和复议决定行为,责令派出所重新对原告吴某的报案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