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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好借好还”
作者:审监庭 王丽媛  发布时间:2016-12-05 14:59:29 打印 字号: | |

大家可能都接触过银行的贷款协议,写了很多页,其实里面暗藏许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条款,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当然,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写的相当严密也是不现实的。借据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关键证据。一个借据设置了更多的防范条款,对借款人就具有威慑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了出借资金及时足额回收。

大家应该多掌握一些借据中可以暗含的防范条款及其运行机理和依据等这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对自己的款项负责。在借据中约定利息的,法院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则视为无息。如果出借人抹不开面子要利息,约定还款日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约定还款日期的目的指向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埋怨自己不懂法的问题,尤其是向小额借贷公司借款时会吃亏。如果有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将多一个偿还主体,将增强还款能力,将大大降低出借风险,最好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担保责任方式、担保责任期间等。特别是抵押担保时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不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抵押不是现实的。现实中最好能明确约定如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关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这样将有助于非诉追收,降低节省维权经济成本。根据司法实践,最好约定律师费用按当地官方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执行。

借据必须有的内容是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否则就不是一个借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较为重要,一旦打官司,有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查借款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信用信息,借款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有利于非诉追收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早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出借大额款项最好签订更为完备的借款协议,就借款如何提前收回等重要问题设置专门条款,最好有专业律师代书借款手续较为稳妥。

责任编辑:审监庭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