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校车超载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秦州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白某某未办理开办幼儿园的相关手续,在自己村里私自开办“童之梦”幼儿园。2016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甘EFXXXX五菱牌小型客车承载“童之梦幼儿园”20名学生、1名教师行驶至秦州区平南镇孙集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甘EF5225五菱牌小型客核定载人数8人,被告人白某某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校车超载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很多民办学校、幼儿园为了争夺生源,在“服务”上做文章,没有校车就雇佣社会车辆充当校车,而且为了节省开支,让很多师生同挤一辆车,超载的巨大隐患,校园管理者、车辆驾驶者都心知肚明然而却难以抗拒利益的诱惑。为此,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整治山寨校车,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必须加强路面巡逻,对超载、使用不安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提高校车的违法违规成本,倒逼学校遵纪守法,对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此引起社会警醒,此外还需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力度,配备正规校车,并大力完善学校的各项配套设施,让孩子能够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