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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起争执 侵害名誉要担责
作者:民一庭 刘欢  发布时间:2016-11-25 16:27:56 打印 字号: | |

假期旅行本是放松身心开阔眼界洗涤心境的好方式,但是在旅行途中的不文明现象却越来越多。近日秦州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在旅行途中因争抢座位而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9日在四川省某景区旅游途中因争抢座位发生矛盾,经当地景区派出所调解,双方矛盾得到化解。但被告回到天水后,歪曲事实,并多次打电话给原告所在单位败坏原告名声,并要求开除原告,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故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多次向原告所在单位反映、投诉原告,要求该单位开除原告。被告的片面强调原告过错的反映、投诉行为,足以使该单位的领导及同事无法对旅行途中发生的纠纷作出正确的判断,并降低了原告在所在单位内的声誉和评价,故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文明旅行应当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在旅行途中出现纠纷,旅客们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莫逞一时之气,造成其他后果,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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