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秦州法院民二庭在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引入“诉讼保全责任险”措施,对原告在诉前保全申请时提供的某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予以认可。该案中,原告只需要承担几千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而不需要交纳高达几十万元的足额保证金,就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截止当前,区法院民二庭已受理十余件运用诉讼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案件。
随着债务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量也逐年增长,以往的财产担保方式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而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担保形式,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保全保险单,它与金钱担保、物保的作用是一样的,但手续则更为简便。
2016年12月1日起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8条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可以通过第三人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担保等新形式提供担保,将现有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担保形式形成统一的成文规定。此外,《规定》就保全启动和实施、保全担保金额、减少保全对被保全人的影响、多个保全申请及续保的处理、首封法院移送执行、保全措施解除及权利救济方式做了明确,填补了现行法律的漏洞,为法院提供了详细的保全、执行依据。同时,《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加强事前预防、缓解执行难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