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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证借钱 逾期未还获刑
作者:刑庭 李弘燕  发布时间:2016-11-24 09:27:4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本系我区一名小学教师,2013年12月16日,张某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同时提供其教师资格证、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向麻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3分,借期一月。麻某某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后,将19.4万元付给张某某。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9日,张某某分多次共归还麻某某6.8万元,后经麻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5月5日报案,被告人张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房产证明为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也成为寻常百姓热议的话题,除了股市、楼市,民间借贷的市场也异常火热,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物欲伪造虚假证件骗取他人钱款,出借人为了收取高额利息也在审查证件时疏忽大意,甚至流于形式,当借款人对高额的借款及利息无力负担的时候,出借人为了追回借款被迫报案,案件就会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本院提醒市民,万万不可因为一时贪念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他人贷款,否则不仅要背负高额的债务,还要背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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