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
据了解,被告李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是被告的保证人。贷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银行直接从原告账户中划扣贷款余额及利息。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及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其并不知道此次贷款的事情,被告的户口本丢失,但身份证没有给任何人出借过,且被告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更没有在任何贷款手续上签过字。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对于贷款事实不予认可,但原告所提供被告贷款手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当时贷款的真实情况。在法庭要求其出示原件后,原告亦未能提供出原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现原告无法提供该证据原件,致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