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之间在日常相处中出现磕磕碰碰、口舌之争在所难免,“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本应互帮互助,互谦互让,妥善的解决纠纷矛盾,然而很多时候双方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动不动报之以老拳相向,甚至对簿公堂。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件因邻里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系多年邻居,两家之间相隔一条公共通道,因被告将此路拦堵,禁止行人通行,两家常因此事发生矛盾。2016年5月22日,原告再次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告发生矛盾,两人互相厮打,后被村民劝开。次日,两人又因此事互相争执,并出现互相动手行为。2016年5月23日,原告前往天水市四?七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原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30日,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3128.99元,并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作为多年的邻居未能共同协商处理,反而互相大打出手,实属不该。被告为了自己能正常生活而私自拦堵了公共通道,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是被告错在先,但原告在发现被告拦堵道路后未及时向村委会反应或找被告协商处理,而是随意搬动被告物品,使矛盾激化,双方在事情的处理上均有过错,另该通道并非原告唯一必经通道,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天水市四?七医院住院票据、鉴定票据,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发现被告将道路拦堵后没有找被告处理或找村委会解决,而是使用过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其自身也存在错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张某乙赔偿原告张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767.27元的70%即4037元;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百姓所悬命也”。原被告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大打出手,致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拒不赔偿,终闹上法庭。主审法官耐心的分别给双方做工作,但当事人仍态度恶劣,拒绝调解。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故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以上判决,旨在原被告双方能够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