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以及青壮年大批外出务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婚约不成而引起的婚约财产返还案件迅速增长。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就开庭审理了一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彩礼。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甲之子李某乙与被告甄某甲之女甄某乙于2015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4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并确立婚约,在订婚仪式上原告通过媒人之手给付被告86600元彩礼,并依照当地风俗送去礼品若干,被告将部分礼品用于订婚酒席。在李某乙与甄某乙交往期间,原告陆续给被告家送去烟、酒礼品若干,为甄某乙购买金戒指1枚,衣物用品若干,甄某乙为李某乙购买皮带1条。后由于李某乙外出打工双方发生矛盾,无法继续缔结婚约,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甲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甄某甲退还86600元彩礼并退还全部礼品花费722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李某乙与甄某乙的婚约关系,被告甄某甲按照当地风俗收取原告较大数额的财物,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礼品所花费的7220元,被告辩称实际所收礼品数目与原告所述不符,部分礼品已用于订婚酒席,且礼品不属于彩礼范围,故不愿退还,原告亦无证据可证明礼品的价值和数量,故对原告要求退还烟酒等礼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为甄某乙购买金戒指等衣物用品的花销,由于金戒指价值较高,且购买戒指意义在于缔结婚约,现双方已无法缔结婚约,金戒指1枚应予返还,其他衣物用品系平时开销,属赠与范围,不属于彩礼返还之列。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甄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彩礼86600元;2、被告甄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儿女订婚时所购金戒指一枚;3、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婚约财产一般是指彩礼,即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以及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我们常说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而婚约财产赠与行为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所以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三、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令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